小编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治理规划。
*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是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了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的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是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是改变其用途。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