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产生的问题
垃圾分类技术方法和评价体系不完善:目前国外的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和标准已经十分成熟,但由于我国不同城市的生活垃圾成份、性质、终端处置模式,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都不相同,很难直接将国外的*垃圾分类方法应用到国内,国内城市之间也很难有可直接借鉴的经验。
目前国内城市的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处理设备)也按照不同的标准在进行,如分成可回收和不可回收、有机物垃圾和无机垃圾、可燃垃圾和不可燃垃圾、干垃圾和湿垃圾等,名称复杂的垃圾分类体系给市民的投放造成了困扰。此外,由于国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定义、范畴和国外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国外的评价指标在国内的具体计算方法也不明确,各地摸索的评价指标也不尽相同,评价体系的不完善给各级管理部门对垃圾分类效果的评价造成了影响,也很难反映出我国城市和国外城市,以及我国不同城市之间生活垃圾分类水平的差距。
政策法律法规有待健全:目前,我国虽然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对垃圾分类做出了规定,但其立法原则、思想相对滞后,原则性规定多,实质性、可操作性的规定少,例如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都提到了生活垃圾的分类,但是对于具体分类方式、如何分类、不分类的处罚等没有明确规定,给管理部门的具体实施带来了一定难度。此外,缺乏*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影响了垃圾分类立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