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请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契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备建立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2、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开展规划区、农业维护区、自然维护区、景色名胜区、文物(考古)维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维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藏区、军事要地、国度失密地域和其他需求特别维护的区域内。
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立在久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备的吞没区和维护区之外。
4、拟建有牢靠防洪设备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承受范围内,前款规则的选址规范能够恰当降低。